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培养广大师生热爱祖国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发广大师生的爱国主义热情,结合实际情况,现将2017-2018学年上学期举行升旗仪式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升旗时间:每周一早上7:00;
二、升旗地点:学校南、北区田径场国旗杆下;
三、升旗仪式具体安排:见附件1、2、3、4;
四、要求:
1.举行升旗仪式是学校加强师生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积极学习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每学期第一周的周一、重大节假日及学校大型庆典活动的升旗仪式由学校团委组织,其他升旗仪式(每周一)由有关学院组织。全校学生应参加升旗仪式。参加升旗的师生要注重仪表,要庄重严肃,按时到达升旗地点,并保持肃静,不得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相违背的言行举止。
3.南区的体育学院、美术学院、音乐学院在南区田径场举行升国旗仪式,每个月一次,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周一,三个学院轮流举行升国旗仪式;北区的十一个学院每周一轮流进行升国旗。各学院在升旗仪式之前请安排专人与国旗护卫队相关负责人对接,提前做好沟通工作,确保升旗仪式的顺利进行,并达到相应的效果。
4.国旗护卫队升旗仪式时间约为5分钟左右,升旗完毕后,各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主题演讲、宣誓、思想学习等各种主题教育。
5.如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举行升旗仪式,请各学院与国旗护卫队负责人提前联系,以便及时做出调整。
国旗护卫队联系人:
蔡 静(管理学院)18827556320/66320
刘思扬(管理学院)15271017744/617744、
焦 博(数计学院)18871033176/633176。
附件:
1.《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升旗仪式活动安排表》
2.《全校性升旗仪式师生站位场地规划图》
3.《各二级学院升旗仪式师生站位场地规划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附件1: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升旗仪式活动安排表
时间 |
具体日期 |
地点 |
参与人员 |
第一周周一 |
2017.09.04 |
北区田径场 |
全校师生 |
第二周周一 |
2017.09.11 |
南、北区田径场 |
体育学院、物电学院 |
第三周周一 |
2017.09.18 |
北区田径场 |
数计学院 |
第四周周一 |
2017.09.25 |
南、北区田径场 |
美术学院、化科学院 |
第五周周一 |
2017.10.02 |
北区田径场 |
国庆节/经政学院 |
第六周周一 |
2017.10.09 |
北区田径场 |
外国语学院 |
第七周周一 |
2017.10.16 |
北区田径场 |
文学院 |
第八周周一 |
2017.10.23 |
南、北区田径场 |
音乐学院、教育学院 |
第九周周一 |
2017.10.30 |
北区田径场 |
管理学院 |
第十周周一 |
2017.11.06 |
北区田径场 |
机汽学院 |
第十二周周一 |
2017.11.13 |
北区田径场 |
建工学院 |
第十三周周一 |
2017.11.20 |
南、北区田径场 |
体育学院、医学院 |
第十四周周一 |
2017.11.27 |
北区田径场 |
物电学院 |
第十五周周一 |
2017.12.04 |
北区田径场 |
数计学院 |
第十六周周一 |
2017.12.11 |
北区田径场 |
化科学院 |
第十七周周一 |
2017.12.18 |
北区田径场 |
经政学院 |
第十八周周一 |
2017.12.25 |
南、北区田径场 |
美术学院、外国语学院 |
第十九周周一 |
2018.01.01 |
北区田径场 |
元旦/文学院 |
第二十周周一 |
2018.01.08 |
南、北区田径场 |
音乐学院、教育学院 |
说明:重大节假日及学校大型庆典活动的升旗仪式另行通知。
附件2:
全校性升旗仪式师生站位场地规划图
(全校性升旗在北区举行)

(顺序为在国旗杆下面向主席台从左至右的方向)
附件 3:
各学院升旗仪式师生站位场地规划图
北区:

南区: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